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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石油化工(00852):公司仅探讨进行股份配售的可行性,并未订立任何具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海峡石油化工(00852)发布公告,于2024年11月8日,公司执行董事兼最终控股股东之一王健生先生透过单方面申请,从香港高等法院取得针对公司、姚国梁(公司执行董事兼最终控股股东之一,姚先生)、邓珩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谭笑博士(执行董事)及马毅博士(执行董事)的命令。

该命令规定,在通过任何发行新股份的决议前,以及在订立任何具法律约束力的义务或文件以发行新股份前,上述被告须提前72小时(不包括週末)通知王先生,并提供有关发行该股份的原因、认购人身份、发行该股份的价格及将予发行股份数量的详细资料。

王先生目前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50%,其中49.06%透过彼与姚先生共同控制的公司(即Forever Winner International Ltd.)持有,2.38%透过彼的全资附属公司(即Speed Success Group Limited)持有。

该命令将持续至2024年11月11日上午11时正,除非法院进一步命令予以更改或延续。有关王先生单方面申请的法律程序押后至2024年11月11日上午9时30分。

董事会谨此澄清,公司仅探讨进行股份配售的可行性,并未与任何配售代理或投资者订立任何具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公司已寻求法律意见,并将採取必要行动,包括在适当时出席法律程序,以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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