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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亨燃气(00332)编制集团综合财务报表时不再适宜将华亨能源的业绩综合入账

元亨燃气(00332)发布公告,有关贵州华亨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华亨能源)(一间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公司及本公司的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的下列情况,据此,本公司认为于编制本集团综合财务报表时不再适宜将华亨能源的业绩综合入账。

华亨能源于2011年6月成立,并由广州元亨燃气有限公司(广州元亨)、达州市汇鑫能源有限公司(达州汇鑫)及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燃气)分别直接持有49%、1% 及50%。达州汇鑫由广州元亨拥有69%,并为广州元亨的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成立华亨能源的目的为利用其于中国贵州省仁怀名酒区进行液化天然气及管道天然气的供应及销售。

贵州燃气及广州元亨已同意根据彼等各自持股比例对华亨能源享有各自的权利及义务,亦承诺华亨能源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上的控制权归广州元亨所有。

自2014年5月完成收购由广州元亨、达州汇鑫及华亨能源组成的广州元亨集团公司后,广州元亨成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而达州汇鑫及华亨能源则成为本公司的非全资附属公司。华亨能源一直为本公司的主要附属公司,本公司透过其开展管道燃气分部的业务。

贵州燃气(集团)仁怀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燃气的全资附属公司)已开始负责向酒厂用户供应及销售管道天然气。该安排导致本集团与贵州燃气就有关透过华亨能源管道向用户供应管道燃气的数量及其相关结算金额等事宜出现意见分歧,本集团(透过广州元亨作为原告)于2024年6月底于中国贵州省中级法院对贵州燃气、其附属公司及贵州燃气指定的相关人员采取法律行动(中国法律行动)。

继中国法律行动后,贵州燃气已收紧对华亨能源的资讯披露。截至本公布日期,本集团仍未获提供华亨能源2025财年的财务资料及中期报告。尽管本集团已于2024年8月发出书面要求,并作出多次跟进行动,但华亨能源仍未向本集团提供透过华亨能源管道向用户供应管道燃气的数量及相关结算金额的相关资料。

尽管就上述事项作出事先承诺,但考虑到目前的情况及日益紧张的工作关系,董事会认为从会计角度而言,本集团已失去对华亨能源的控制权,故不再适宜将华亨能源列作本公司的附属公司。本集团将于失去控制权当日按其账面值终止确认华亨能源的资产及负债以及非控股权益,并于失去控制权时将华亨能源的保留权益以按公平值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列账。由于广州元亨为华亨能源所取得的贷款向银行提供财务担保,而华亨能源拖欠贷款,故此本集团将有关负债于综合财务状况报表中以财务担保合约负债列账。由于华亨能源的业绩构成管道燃气的独立经营分部,故管道燃气业务将分类为已终止经营业务。

考虑到上述情况并根据现有可得资料(包括未经审核管理会计资料),本公司估计,本公司可能于本集团综合损益报表中确认一项来自终止经营业务的未经审核亏损约人民币4700万元,有关亏损乃由取消综合入账华亨能源所产生的一次性收益约人民币5100万元与确认财务担保合约负债产生的亏损约人民币9800万元抵销所致。

为澄清起见,上述有关失去对华亨能源控制权的会计处理将不会损害本集团于华亨能源的合法权益。本集团正竭尽所能保护广州元亨于华亨能源的合法权益,并将于适当时候就中国法律行动作进一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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