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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管局:为私人贷款设7日冷静期 明年6月底前实施

香港金管局向银行发出通告,凡向个人客户提供无抵押消费信贷产品的零售银行(包括数字银行),无论如何不得迟于明年6月底就所有向个人客户提供的无抵押消费信贷产品提供冷静期。通告指出,个人客户在冷静期内可以全数偿还本金的方式偿还或赎回贷款。个人客户应可无需提供任何原因而偿还或赎回贷款。为免引起疑问,冷静期不适用于有抵押的贷款。另外,个人客户可偿还或赎回贷款的冷静期不应少于紧接提取贷款之日后的7个历日。

香港金管局表示,为免阻碍客户在冷静期内以全数偿还本金的方式偿还或赎回贷款,个人客户不应因偿还或赎回贷款而被收取任何手续费、提前还款或提前清偿费或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而已偿还或赎回贷款的客户的应付利息,不应高于有关客户若并未在冷静期内偿还或赎回贷款而应支付的利息,以此作为收取费用的后门途径。

香港金管局要求,零售银行应向客户提供便利、及时和有效率的渠道,以便客户在冷静期内偿还或赎回贷款。零售银行亦应迅速处理个人客户的相关要求,不应出现任何不必要的延误。零售银行应于申请贷款和发出贷款批准通知时列明及清楚告知客户冷静期的安排和主要特点(例如期限、行使冷静期不设费用与收费、行使冷静期需支付的利息等),以及可供偿还或赎回贷款的途径。有关沟通应以显眼的方式进行,以确保客户清楚知悉冷静期的详情。

凡向个人客户提供无抵押消费信贷产品的零售银行(包括数字银行),应审视及按需要修订其系统和文件,并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遵循通告所载的要求,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2025年6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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